1、报销范围:所有教职工
2、教职工需在异地分娩或异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,应填写《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》,本人送到市医保中心(水西门大街71号)批准后,方可在异地就医。
3、女教职工在分娩或流(引)产后一年内(分娩的需在产假结束后)将有关材料报人资处。
(1)结婚证原件;
(2)独生子女证原件或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(生育第二胎的需提供《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》原件及复印件)(注:流(引)产不需这一条。);
(3)出院小结复印件;
(4)异地分娩或异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还需提供《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》;
(5)本人的市民卡复印件(需先开通银行帐户功能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