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市委组织部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现将教职工档案查(借)阅流程规定如下:
1、下载并认真填写《教职工档案查(借)阅审批表》;
2、处级以下教职工请分管院(部)分管人事领导签字,并加盖公章;
处级以上干部请组织部负责人签字,并加盖公章;
3、携《教职工档案查(借)阅审批表》至人资处人事综合科(行政楼241,电话86188153,徐芸钰)办理相关手续。
注意事项:
1、查阅者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折叠、抽取、撤换档案材料,不准泄露或擅自向外单位公布档案内容。
2、教职工档案一般不外借,特殊需要借用的,借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,借出的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,其间出现问题,后果自负。
3、查阅借用的单位或个人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,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。
4、严禁电话查询和答复档案内容。